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9年10月17日 22:2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我院的实验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我院实验室建设贯彻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二) 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 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 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 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 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 由学院提出建立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填写申请报告;

(二) 经教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取舍论证,报学校实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 在批准建立实验室的同时,由相应的机构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十四条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也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我院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由学校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体制

第十七条我院实验室工作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和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九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论证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二) 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三) 论证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四) 进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集体论证和审批工作;

(五) 论证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

(六) 负责实验教学软件材料费的分配工作;

(七) 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八)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提供决策意见;

(九) 评审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出修订意见,报学校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 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设备购置经费组织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三) 根据学校分配的低值易耗费总额,组织好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和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四) 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推荐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 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定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报请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营养补贴标准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尽可能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每年十二月份,学院将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 所有实验课程实验开出情况。

(三)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 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我院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不定期的对我院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九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一条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 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二) 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安排新实验,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三) 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四) 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五) 传授实验室的有关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的关键。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强化训练;

(六) 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七) 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 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二) 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排出新的实验;

(三)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 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五) 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六) 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依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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